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温州市瓯海区永嘉大师文化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瓯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凡有重大活动按管理条例报备。
第五条 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新象街8号119办公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悟智、阙胜利。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整体采取情况并参与监管;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
(四)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0000元;捐赠者悟智,捐赠金额为人民币27000元,占90%;捐赠者阙胜利,捐赠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占10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传承弘扬永嘉大师文化,组织开展永嘉大师文化研究、交流活动;举办公益性慈善文化活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订年度活动计划;
(三)制订年度财务预算;
(四)选举理事长;
(五)商议聘任或者解聘部长以及经部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部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特殊情况时,特发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和决议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部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代表签署重要文件;
(三)组织实施年度活动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部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副部长及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内部机构负责人;
(八)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部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设3名监事:金玮、邵淑莲、黄佩,金玮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由举办者决定聘任或解聘理事、部长、副部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理事、部长、副部长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部长、副部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悟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撇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笫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和出纳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所有慈善项目,需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款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500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自觉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按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若发生违法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
机关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07月 09 日理事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温州市瓯海区永嘉大师文化发展中心
2023年07月09日